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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職證明書又稱「服務證明書」,是指針對勞工服務年資以及離職原因之書面證明,尤其是在非自願離職的情況下,因為會

影響到申請「失業給付」之資格,所以雇主有提供此份離職證明書的義務,也必須確實填寫,以免影響勞工權益。

勞基法第19條: 勞動契約終止時,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。

就業保險法第11條失業給付: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,具有工作能力及繼

續工作意願,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。


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,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、破產宣告離職;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、第十三

條但書、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。

 

 

Reference:http://www.smart-life.com.tw/findlaw/findlaw_list.php?id=6&cs_id=37&cd_id=9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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